公告日期:2026-05-21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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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锦渝意 20260520-1 号
致: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琪琦、周丽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百分比保留 2 位小数,如有议案的各项表
决比例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公
司总部大楼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出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会通知》”)。《年度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2026 年 5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2.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0 日 14:30 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
地点位于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402 会议室(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3.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5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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