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董事会秘书一人,财务负责人一人。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以上所列岗位组成公司经营管理领导层,参与公司各项重大决策。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层成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权责与义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等交易时符合下列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总经理外出时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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