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三房巷聚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人员为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一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减持进
展情况予以披露。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告当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减持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当立即披露。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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