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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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从事中国法律业务的执业资格。
受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机载”或“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中航机载于2026 年4 月21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了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材料及事实,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而出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26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6 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召
开本次股东会。
2. 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了《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
3.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 9 点 30 分在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 5 号院 16 号楼
2521 会议室举行,董事长胡林平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
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 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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