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 2025-067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威菱”)等买卖合同纠纷:山东威菱、高琦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 26,259,590.64 元及相应的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为基数,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15.4%的标
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山东威菱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 300,000.00元先行抵扣上述违约金,剩余部分抵扣尚欠购车款;山东威菱支付公司营销分公
司律师费 100,000.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00 元;案件受理费 174,115.00 元
由山东威菱、高琦共同负担,鉴定费 46,110.00 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
自重审一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公司营销分公司诉山东威菱案暂无回款。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前期,公司营销分公司与山东威菱签订经销协议书并向其出售车辆,后续山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威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车款,2021 年 8 月 10 日,公司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山东威菱及其担保人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购车款及其违约金。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12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13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91)、《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34)、《公司关于公司及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9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94),披露了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山东威菱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进展、二审发回重审及重审一审情况。
二、案件的执行情况
自重审一审判决至本公告日,公司营销分公司诉山东威菱案暂无回款。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皖 0504 执 1399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公司营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威菱、高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作出的(2023)皖 05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 2025 年 5 月 6 日立案执行,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终结对(2023)皖 05 民初 6 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目前暂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