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2 17:50:42 股吧网页版
首开股份:首开股份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证券代码:600376 证券简称:首开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在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对外担保额度180亿元(不包含公司及下属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的阶段性担保)。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

本次授权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风险提示:基于房地产行业项目开发特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100%以及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前次担保授权的情况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开股份”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对公司新增担保额度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240亿元,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日起至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

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此项授权进展如下:

公司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新增对外担保为51.5046亿元。其中在授权内的为15.5046亿元,未在授权内另行提请股东会审议的为36亿元。

(二)本次担保授权的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公司下属公司融资及经营需求,提高管理效率,综合考虑公司现实情况,现拟继续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新增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1.担保方式:

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及抵押等方式;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质押及抵押等方式。

2.担保主体:

在2025年度股东会召开时公司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增加公司对外担保额度180亿元,额度分配如下:

(1)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可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额度15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8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总额70亿元;

(2)公司对参股公司可按股权比例对等提供担保额度30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20亿元,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10亿元。

3.授权范围: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有权在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担保事项时进行审议。属于任何下列情形的,亦包含在本次提请授权范围之内: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授权期限:

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日起至2026 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

对于超出本次担保授权额度范围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要求及决策程序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拟发生担保业务的主体,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的基本情况请见附表。

(二)上述担保额度分配是基于公司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根据可能发生的变
化,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在本授权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可能发生的变化,可进行如下调剂: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相对应的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以2025年末作为计算基准日)处获得担保额度。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可在参股公司相对应的预计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