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二零二五年 月 日 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的义务
第三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一节 会议召开
第二节 会议召集与通知
第三节 股东委托代理人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五节 会议提案
第六节 会议表决
第七节 会议决议
第八节 会后事项
第五章 独立董事、股东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六章 类别股东会
第七章 附则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充分行使股东会权力,保障股东的利益,规范股东会的议事及决策的程序和方式,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股票的上市交易所上市规则、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1.3 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1.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士。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及承担同种义务。
2.1.2 当两位或以上的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他们应被视为有关股份的共同共有人,必须受以下条款限制:
(一)公司不必为超过四名人士登记为任何股份的联名股东;
(二)任何股份的所有联名股东须共同地及个别地承担支付有关股份所应付的
所有金额的责任;
(三)如联名股东其中之一逝世,只有联名股东中的其他尚存人士应被公司视为
对有关股份拥有所有权的人,但董事会有权就有关股东名册资料的更改而
要求提供其认为恰当之有关股东的死亡证明文件;及
(四)就任何股份之联名股东,只有在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联名股东有权从公
司收取有关股份的股票,收取公司的通知,在公司股东会中出席或行使有
关股份的全部表决权,而任何送达上述人士的通知应被视为已送达有关股
份的所有联名股东。
2.1.3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及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2.1.4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控股股东对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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