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公司也可按照相关董事具体职务,对其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每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任期激励适用于纳入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人员;其他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根据薪酬方案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或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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