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25
关于
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181807-020599-10164466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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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茂盟(上海)工程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茂盟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称“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以下称“本所律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称“《标准指引》”)等有关规定于2017年4月 25日出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1.2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和公司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于 2017年6月2日出具《关于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3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茂盟(上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和公司的要求,特就有关法律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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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声明事项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况的核查意见。
(1)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15年1月1日直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上海牛番持有茂盟有限/公司51.2%
的股权,系茂盟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陶清宝持有上海牛番的股权 比例一直超过85%;上海微全持有茂盟有限/公司48.8%的股权,刘 霞持有上海微全的股权比例一直超过34%,陶清宝和刘霞系夫妻关 系,二人合计间接持有茂盟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一直超过60%,处于绝对控股地位。
据此,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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