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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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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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40039-027-1 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经其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下称简称“《章程修改议案》”)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签发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下称“本所律师”)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具备就上述《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九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4.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股东会会议资料》”);
6.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以下简称“《股东会决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假设:
1. 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且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章程修改议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
1. 根据《九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修改议案》已经公司九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知》以及《股东会会议资料》,将《章程修改议案》列入该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
同时将《章程修改议案》的内容在该网站上充分披露;
3. 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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