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具体包括以
下人员: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
(二)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三)职工代表董事;
(四)其他董事,指除上述(一)至(三)项以外的其他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建议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前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方式等内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结构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对应发放规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构成,其中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根据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等因素,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系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岗位工作考核结果发放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
(三)其他董事(含职工董事):对于同时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包括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其他岗位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其依据所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领取相应的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领取的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情况确定。非独立董事因在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而取得的薪酬,按照其实际任职情况及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等因素,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系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岗位工作考核结果发放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
第九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
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按照公司具体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执行。
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临时性的专项奖励,且
专项奖励适用对象包括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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