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经2025年10月24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本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的控股子公司(不含在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在商品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
品种,不得参与从事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产品生产计划中所对应的所需要使用
套期保值原材料的需要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公司计划生产经营规模总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
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实际经营月份计划;
5、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
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参与套期保值业务,需由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只能开设一个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单一账户累计投入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在人民币叁仟万元以内的(含叁仟万元,但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交由期货领导小组具体操作,投入期货套期保值投资额超过人民币叁仟万元的交易,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意后,交由期货领导小组具体操作。
第六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董事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职责;小组成员至少包括:董事长、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投资总监、具体使用套期保值所涉及的原材料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财务总监。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3、听取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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