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行为,加强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者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者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含在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子公司,下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选择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并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资产减值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并只能以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及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只允许与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对于国家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业务,应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从事的各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在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以下(含20%)的权限内,审议批准公司未来12个月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
第十一条 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12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开展前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主办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流程。
(二)评估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应当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三)负责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逐笔审批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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