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九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前款所称境内企业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可径行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再行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未经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档案如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如有),未经国家档案局批准,公司一律不得向各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七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范围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的约定。
公司与各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的约定条款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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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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