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根据业务规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专业知识、审计经验,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内部审计业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业务时,如果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制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除上述内容之外的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