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 公司每年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额度由董事会收集股东意
见后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决定;
(五) 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
红;
(六)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 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六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二节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
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条. 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
后,以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额度由董事会收集股东意见后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决定。
第九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进行表决。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节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经营状况拟定,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的实际情况,当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或遇有新的投资项目,为满足长期发展的要求,增强后续发展和盈利能力,在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较大时可采用股票股利。
第四节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