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为“各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如果重要的未公开信息被无意地披露,公司必须马上采取行动尽快公开披露该信息,并且应当促使任何人避免根据这种选择性披露的信息做出行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严格保密,限定知悉范围。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信息符合监管规定所载可暂缓、豁免的条件时,公司完成内部审核程序后,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中应当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作为公司与监管机构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和及时递交证券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负责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开展,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有权参加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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