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职能,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组成,且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中选举产生,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审议,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和行业自律规范,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年度财务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审计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中介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并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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