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6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
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所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采用书面、电子邮件、微信和电话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两人以上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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