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包括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其监督指导。审计监察中心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审计监察中心依照本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发挥其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公司各级组织及人员均应当接受和配合内部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配备具有必要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直接参与被审计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
业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的主要职能如下:
(一) 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与流程;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 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九) 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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