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4-24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专字(2021)第 000129 号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和信专字(2021)第 000129 号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或“公
司”)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
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和信审字(2021)第 000225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8 年修订)》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 所述,2019 年,山
东金泰完成对济南金达药化有限公司的全资收购,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得到较大改善,由于山东金泰本部经营困难,不能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职工的薪酬和社
保费未按时发放和缴纳,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金泰拖欠职工的薪酬以及
欠缴社保费、税款及滞纳金合计 9,230.76 万元。山东金泰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 披露了公司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我们认为,上述事项的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这些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用时,该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关于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
项未被确定为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山东金泰已经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四、2 中披露了相关事项,以及公司管理层针
对这些事项和情况的应对计划。我们认为这些事项未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财
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山东金泰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
具体影响。
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对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 2020 年度的经营
成果、现金流量无具体金额的影响。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截止本说明出具日,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存在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
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况。
本专项说明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波
(项目合伙人)
中国·济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马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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