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7-31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二〇二一年七月
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159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会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或“律师”)和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或“会计师”)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请贵会予以审核。
注:
1、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2、本反馈意见回复中可能存在个别数据加总后与相关汇总数据存在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 ...... 3
问题二 ...... 5
问题三 ...... 13
问题四 ...... 16
问题五 ...... 32
问题六 ...... 35
问题七 ...... 39
问题八 ...... 41
问题九 ...... 46
问题十 ...... 51
问题十一 ...... 62
问题十二 ...... 65
问题十三 ...... 70
问题一
本次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2)控股股东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控股股东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恒基投资拟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拟认购资金总额不超过 15,595.68 万元(含本数)。根据新恒基投资出具的《关于认购山东金泰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资金来源的说明》,新恒基投资拟用于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将全部来自于自有资金,主要包括现有货币资金及收回集团内部分单位欠款。根据新恒基投资提供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新恒基货币资金与其他应收款账面金额合计 6.05 亿元。
2021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恒基投资出具了《关于认购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书》,承诺如下:“一、本公司用于本次认购股票的资金均来自于本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该等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本次认购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与 ST 金泰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按期足额缴纳认购款项。三、若本公司上述承诺不实,导致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无法实施或给ST金泰或其子公司造成
损失,本公司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2021 年 3 月 5 日,发行人发布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不存在直
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2021-011 号),承诺如下:“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