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二)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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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226-3 号
致: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龙净环保)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林涵、韩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为本次发行出
具了闽理非诉字〔2025〕第 226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226-2 号《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一)》。现因发行人于 2026 年 3 月 21 日公开披露了《福建龙净环保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5 年年度报告》),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发生了一定变化。结合上述《2025 年年度报告》,本所律
师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下发的上证上审(再融
资)〔2026〕20 号《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本所特此出具《关于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补充,
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
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
一)》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
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用语/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龙净环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指其改制为股份有
指
保 限公司前任何时间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章程》、发行人
指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指
市 股票并上市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截至 2025 年
紫金矿业、控股股东 指 12 月 31 日,紫金矿业直接及间接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已发行股份
的 25.00%
闽西兴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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