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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9:07:07 股吧网页版
航发科技: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为规范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1.2 原则

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地向全体股东披露信息;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3)披露的信息应当浅显、易懂,便于普通投资者理解,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4)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保密原则。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做好登记工作,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进行内幕交易。1.3 术语定义

(1)本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是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义务,公司及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及程序依法披露信息。

(2)本管理办法中的 “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任何信息。

(3)本管理办法中的“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部门。

(4)本管理办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1.4 引用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中国航发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5 适用范围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2 信息披露的组织及责任
2.1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5)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2.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2.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资本运营部(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2.4 董事会、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索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3)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4)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2.5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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