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16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对外投资管理,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上市
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各相关制度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金融性投资和非金融性投资两大类。
第七条 金融性投资主要指:法律、法规允许的对证券、期货、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
融衍生工具的投资。
一、公司进行金融性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依据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二、公司应于期末对金融性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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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非金融性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
资。
一、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合作公司;
四、公司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五、公司投资后,对控制的子公司,以及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法核算,并按具体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第九条 对外投资权限:
一、金融性投资
董事会单项金融性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5%。
二、非金融性投资
董事会单项非金融性投资运用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公司总裁有权决定公司单
项非金融性投资资金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上述投资项目所获得的收益用于该投资项目的再投资时,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三、其他重大投资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
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领导小组,为公司对外投资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
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编制投资计划,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三条 金融性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投资项目性质指定公司资金管理中心、
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或企业投资与发展中心对拟投资的意向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2-19-2
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对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四条 非金融性投资项目由公司企业投资与发展中心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信
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对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
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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