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28 16:39:43 股吧网页版
粤泰股份: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2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概况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1988 年 9 月经广州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批准,在广州东华实业公司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同年 1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1988)穗银金字 285 号文批准,
向社会公开发行 30 万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1993 年 4 月,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
员会穗改股字[1993]14 号文同意,股票拆细为每股面值 1 元。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亿元,
股本总额原为 10,000 万股,其中国家股 7,000万股,占70%;法人股 236.81 万股,占 2.37%;
社会公众股 2,763.19 万股,占 27.63%。

2001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1]6 号文核准同意,本公
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市流通社会公众股票,国家股和法人股暂不流通。经上证
上字[2001]31 号《上市通知书》,公司股票于 2001 年 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2001 年 9 月 28 日,经公司 200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以 2001 年 6 月 30 日
总股本 10,000 万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送红股 10 股,本公司股本变更为 20,000 万股,其中
国家股 14,000 万股,占 70%;法人股 473.62 万股,占 2.37%;社会公众股 5,526.38 万股,
占 27.63%。2002 年 12 月 11 日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贰亿元。

2003 年 7 月 18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2003 年 8 月 29 日签订《股份转让补充协议》,广州东华实业资
产经营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5%的国有股 11,000 万股转让给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63 号文批准。

2003 年 8 月 31 日,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与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
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将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15%的国有股 3,000 万股转让给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163 号文批准。

由于上述国有股份转让已触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广州粤泰集团
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7 月 3 日发出要约公告,有 3 家法人股股东接受要约,其预售要约股份
共计 38.62 万股已全部过户至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此次股权转让和要约收购完成后,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1,038.62 万股,占总股本的 55.19%,为第一大股东;北京京城华威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076 万股,占总股本的 15.38%,为第二大股东。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2005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0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2004 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2 股,增加股本 4,000 万股;每 10 股送红 3 股,增加股本 6,000 万股,
本公司股本变更为 300,000,000 股。上述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于 2006 年 12 月办理
完毕。

200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
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获得 3 股的股份对价。实施上述送股对价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变,股份结构发生相应变化。
经《关于核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粤泰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86 号)核准,公司 2016 年实施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其中以 5.60 元/股发行 773,526,159 股新股购买资产,以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