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启刚律师、胡朝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表决结果统计资料等;
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5 月 29 日,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
2026 年 5 月 3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 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 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在贵州省盘州市红果
经济开发区干沟桥盘江股份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纪绍思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2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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