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服务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质量发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贵州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及受托管理的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各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的领导。坚持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指导和管理作用,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政治方向正确。
(二)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文明审计,廉洁审计,独立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揭露风险隐患、内控
缺陷、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三)客观求实。在应审尽审、凡审必严的同时,揭露风险隐患、内控缺陷、权力运行与责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客观作出内部审计结论。
(四)创新发展。不断创新审计工作理念和方法,在抓好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把内部审计的重心向内部控制延伸、向业务活动拓展、向风险管理扩展,将经营管理审计、效益审计、风险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政策落实情况审计等多种审计类型相结合。
(五)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司统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上审下”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统一领导、所属单位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标准“自上而下”层层压实落实,审计计划及重点任务、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自下而上”及时备案。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分管公司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经理层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考核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管理、监督、评价和建议。
审计考核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经济、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已经取得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对审计事项可能产生有损客观公正情况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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