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管人员是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任命的下列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指公司高管人员或职工担任的董事;不适用于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
(二)高管人员:依据《公司章程》确定并经董事会聘任的人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领取其他形式的薪酬,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决定,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薪的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薪酬均为税前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管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董事的薪酬考核兑现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考核兑现结果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是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考核兑现结果等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他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主要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岗位确定,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国资监管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最终确定。
第七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考核指标或考核标准由签订的岗位聘任协议书、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约定。
第九条 年度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业绩指标和专项考核事项指标构成,其中:
(一)业绩指标。根据公司行业特点与功能性质,从商品煤销量、总进尺、开拓及准备进尺、逾期应收款项回收额、发电量、火电机组非停次数等指标中,合理设置不同指标,确定相应权重,实施细则等方式进行制定。
(二)专项考核事项指标。根据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设置专项考核指标,主要考核重点项目、重点工作、安全环保、科技研发、国企改革、法治建设、价值创造等,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分别确认得分。
第十条 任期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根据公司功能定位、行业特性及中长期
发展战略目标,从质量效益、创新转型、供给侧结构改革、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设置差异化指标及权重。
(二)任期考核指标:
1.质量效益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三年全员劳动生产率等反映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指标。
2.分类指标。重点考核公司功能性指标。综合公司行业特点、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绩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分配。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二条 基本年薪按照核定标准按月支付,未确定当年基本年薪水平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水平预发,待当年基本年薪水平确定后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支付应当以考核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绩效年薪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结算。任期激励按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实行延期支付,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当年兑现 70%,次年 12 月兑现 30%。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除薪酬方案、聘用协议等另有约定的外,其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进行计算和发放。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管人员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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