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6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强化内部控制
建设,加强公司董事会对财务报告编制、审核等过程的管理和监控,以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年报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辽宁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与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
所协商确定经营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根据确定后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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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无法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提供,则财务资产部(计划管理部)应尽快完成会计报表并及早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
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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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
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
议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财务资产
部(计划管理部)、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后施行,
2009 年 4 月 9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
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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