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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辽能: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6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6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
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华电辽
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1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
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涉及内幕
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1. 当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
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发
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使用信息应履行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的提示函,并组织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填写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见附件),以确保《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表》上报董事会秘书。

3.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及
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
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辽宁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
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于业绩预告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
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使用。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国家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3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010 年 3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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