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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04-06 08:04:47 股吧网页版
600396 : 金山股份: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4-01-11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非

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及配售过程进行现场见证,对相关

文件、资料、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判断,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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