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1-05-11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
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证券管理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分管,处理公司规范运作、
资本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同时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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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
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公司应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 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
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明和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聘任
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
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书。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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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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