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0-09-16
证券代码:600396 证券简称:金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21 号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三个议案全部被否决。
本次会议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 是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 年9 月15 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
4、主持人:副董事长薛滨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会议通知已于2010 年8 月25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4 名,代表所持表决权
股份134,94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6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逐项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赞成票数 赞成
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
比例
是否通过
1 关于华电金山能
源有限公司为桓
仁金山热电有限
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
2,456,000 7.34 30,990,669 92.66 0 0 否
2 关于华电金山能
源有限公司为丹
东金山热电有限
公司提供委托贷
款的议案
2,456,000 7.34 30,990,669 92.66 0 0 否
3 关于参股中国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
公司的议案
2,456,000 7.34 30,990,669 92.66 0 0 否
本次会议的三项议案均为关联交易,第三项议案为补充提案。
关联股东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丹东东辰经贸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则有效表决权股份33,446,669,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石艳玲律师和朱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
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沈阳
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附后。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一O 年九月十五日附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同沈券字(2010)第0915 号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律师、朱娜律师列席了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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