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02-04-09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人股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8日收到公司股东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东电鸭绿江经贸总公司与丹东东方新能源开发中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现公告如下:
1、2002年3月26日,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东电鸭绿江经贸总公司与丹东东方新能源开发中心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社会法人股1100万股(占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8.4615%)转让总价款为5牞439万元人民币。
2、转让后,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东电鸭绿江经贸总公司仍持有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117万股国有法人股。
3、受让方丹东东方新能源开发中心是于2000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由2158位自然人等额出资成立的。注册资金:肆亿贰仟捌佰叁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注册地址:丹东市商贸旅游区;法定代表人:李效勇;主要经营范围:电力热力开发及销售;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发供电设备及材料、节能、环保设备、现代办公设备、电力电子产品的销售。
资产总额:4.81亿元;负债总额:0.33亿元;净资产4.48亿元;2001年净利润0.63亿元。此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丹东市沿江开发区东电鸭绿江经贸总公司的主管部门辽宁省电力公司多种经营部的批准,辽宁省电力公司现受托经营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5、本次股权转让的中介机构为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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