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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股份: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1-1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关于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00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同沈券字(2009)第0109 号

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下称本所)接受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石艳玲律师、朱娜律师列席了公司二OO 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主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于2008 年12 月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以公告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09 年1 月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完成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132412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88%。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2

三、股东大会新提案股东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董事会提出的全部议案,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四、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6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6 项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

上述表决经1 名记票人,2 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没有要求本所律师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负 责 人:于德斌

经办律师:石艳玲

朱 娜

二OO 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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