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工作程序及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一)提名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召开会议,原则上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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