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
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
员中任命选举产生,成员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办事
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
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方面的
资料,以便委员会展开工作:(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和自我评价;(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召开
会议,原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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