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相关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三)完整: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平: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六)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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