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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0 18:34:42 股吧网页版
华电辽能: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2026年3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要求,并结合《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管;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管;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

(六)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
息的管理、登记及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登记、整理、存档。

第七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及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公司责任主体)。

公司责任主体应指定内幕信息指定联系人(以下简称联系人)填报内幕信息登记联系人表(见附件 1),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门报送,该联系人发生变化应及时填表重新上报。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在发生或涉及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积极配合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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