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
会)工作程序,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战略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经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法治建设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以便委员会展开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初步评估、可行性分析及合作
方等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召开会议,原
则上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
时,由战略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共同推举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原则上应书面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事由及议题;
(六)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七)委员应亲自出席或者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十)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五)和(九)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说明。
召开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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