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公司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分为日常关联交易和非日常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指与日常经营相关或经常进行的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以外的关联交易统称为非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八)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九)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
贷款等);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十一)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四)债权、债务重组;
(十五)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六)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七)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十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上述本款第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
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
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和商业利益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商业原则,关联交易条件不优于对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四)审议及披露程序合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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