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1
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工作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
命选举产生,由七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四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
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中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经董事会任命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
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
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履职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董事会有权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包括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等;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等;
(二)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等;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包括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包括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的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评估内部控制评
价和审计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指导公司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建设;审议公司年度内控、合规管理、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审议公司风险管理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以及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对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和督导;听取内控合规风险工作情况汇报;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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