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江钨稀贵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邓颖、朱晓宇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会议资料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6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
188 号公司 10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其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所持股份数为392,371,2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351%。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01人,所持股份数为40,461,4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2、《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2.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2.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2.0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2.04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2.05发行数量、2.06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2.07限售期、2.08上市地点、2.09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6、《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7、《关
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8、《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9、《关于收购江硬公司、华茂公司、九冶公司各100%股权方案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0、《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11、《关于收购江硬公司、华茂公司、九冶公司各100%股权方案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12、《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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