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江西江钨稀贵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6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权属企业。
第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
准,本部及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所属子公司之间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
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告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
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十条 被担保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的法人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法人;
(二)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被担保方或第三方其合法拥有的资产能够提供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的反担保;
(四)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由
董事会审批的担保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同次董事会会议上审核两项以
上对外担保申请(含两项)时应当就每一项对外担保进行逐项表决,且均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四条 担保对象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
将担保项目的相关资料及需担保的额度报送公司财务部。
第十五条 财务部应在收到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当
及时对担保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合规性复核并形成书面报告,
并逐级上报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待程序完备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
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其间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财务部在收齐担保资料后,
应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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