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内控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要求,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控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控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控部设部长一人,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内控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始终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履行职权。在执行具体审计任务时,一贯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基本原则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
内控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公司其他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2、回避性原则
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3、职业道德原则
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4、保密性原则
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在执行业务中知道的商业秘密。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资料不得用于与审计无关的目的。
5、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
内控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保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6、廉洁性原则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任何实际经营管理活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洁的纪律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控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内控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每一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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