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在公司经营目标的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做好指导、管理、协调、监督、考核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由公司出具股东决定审议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宜。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子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并妥善保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九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公司派出人员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在其所在的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的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等,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任职岗位的职责,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接受公司相应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其人事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逐步完善符合子公司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子公司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子公司制定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等内控制度的,应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制定符合其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变更等应与公司保持一致。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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