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8
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办公会的工作程序,提高经营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下同)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财务总监 1 名、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七条 公司应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在其分工范围内分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向总经理办公会说明情况,并申请回避。如因总经理原因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该关联交易由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决定,总经理回避表决。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管理层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核心决策机制,主要负责研究落实董事会决议,审议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协调跨部门重大工作等。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十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成员。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通知公司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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