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4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6-01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内容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
豆股份或公司)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的 1.10 亿元应收账
款发生逾期,相关逾期应收账款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全部收回。但 2025 年,
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应收账款再次发生逾期。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
红豆集团逾信用期应收账款余额为 4,509.43 万元。红豆股份在 2024 年对红豆集团应收账款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2025 年未对关联应收账款进行严格控制并及时催收,导致再次发生应收账款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红豆股份、红豆集团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内容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4 年 11 月 12 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在浦发
银行无锡分行办理 2 笔股票质押业务。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导致红豆股份 2025 年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中,红豆集团相关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红豆集团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红豆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 2025 年 5 月,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红豆股份 1250 万
元资金,同时红豆股份未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红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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