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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3 17:06:41 股吧网页版
红豆股份:红豆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4


股票代码:600400 股票简称:红豆股份 编号:临 2026-016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3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内容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
豆股份或公司)对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的 1.10 亿元应收账
款发生逾期,相关逾期应收账款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全部收回。但 2025 年,
红豆股份对红豆集团的应收账款再次发生逾期。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对
红豆集团逾信用期应收账款余额为 4,509.43 万元。红豆股份在 2024 年对红豆集团应收账款已经出现逾期的情况下,2025 年未对关联应收账款进行严格控制并及时催收,导致再次发生应收账款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红豆股份、红豆集团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内容

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孟晓平: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4 年 11 月 12 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在浦发
银行无锡分行办理 2 笔股票质押业务。红豆集团未及时告知江苏红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股份或公司)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导致红豆股份 2025 年1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的公告》中,红豆集团相关股权质押信息披露不准确。红豆集团未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红豆股份,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 2025 年 5 月,红豆集团通过预付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红豆股份 1250 万
元资金,同时红豆股份未在《2025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该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红豆股份和红豆集团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红豆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孟晓平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四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红豆股份、红豆集团、孟晓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
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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