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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1:海润光伏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6-06-01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参与投资设立无锡市金华润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辽宁保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无锡市金华润投资有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鉴于保华资产系华君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董事长孟广宝先生系华君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保华资产是本公司董事长所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华资产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上述投资公司的设立,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对《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署债务重组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长城资产拟协议受让海润光伏对合肥海润享有的共计人民币20,230万元应收款债权,长城资产拟对海润光伏支付债权受让对价人民币20,000万元。长城资产受让该债权后,对债务进行重组,由合肥海润作为债务人、海润光伏作为共同债务人向长城资产偿还债务。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有利于公司盘活企业资产,加速资金周转,能够促进经营发展。

独立董事:

郑垚 徐小平 金曹鑫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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